HOW

如何進行CDR?

MEETING TO
DISCUSS
篩選個案於會議討論

實務推動經驗,一次討論會議以不超過兩小時為原則,為使討論具效益,需決定應優先討論之指標個案,建議優先以「未經府方討論且可預防性高之個案」進行討論。決定逐案討論個案之機制建議如下:
 
第一考量:地檢署相驗個案
地檢署相驗個案的資訊相對充足,可預防性高的個案比例相對較多。如果個案數太多需決定優先討論個案,建議可以死因診斷:事故傷害、嬰兒猝死個案納入討論。關於偵查中不公開之個案,請檢察官評估,就可公開內容簡要說明個案死亡相關情境與事發經過,以協助了解死亡事件是否有可預防之處。
如果遇屍體相驗證明書開具單位非屬本縣市地檢署,可請地檢署與會代表查詢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查詢系統及評估是否納入討論。

第二考量:各局處資料完整個案
各局處相關紀錄多(如表四),相對能提供較豐富之兒童死亡情境資訊,各縣市可以依照預計納入討論人數訂定積分切點。由於高積分個案大多亦是地檢署相驗個案,請先排除第一優先考量個案,再以紀錄多之條件進行挑選。如表四個案1,3,4個案的紀錄積分較高,但個案1,3是地檢署相驗個案,已經於第一優先考量時納入,於第二優先考量時不重複計數。局處高積分案件,通常為特殊處遇家庭,請評估各局處之開案服務時間與原因,參酌納入會議。為避免資源重複挹注,是否重複討論其他機制已討論過的個案,尊重各地方政府決定,請視量能斟酌。

第三考量:醫療院所建議個案
由於許多醫療院所開具死亡證明書之個案,是死於先天畸形或具有明確疾病診斷,或探討需涉及醫療專業內部檢討治療過程,但仍可能存在可預防改善之處,需請專業人士協助釐清,同時可使每位個案都經過檢視,沒有排除任何一位死亡個案。請每位開具死亡證明書之醫師,利用「初步篩檢表單」評估在社會面、制度面、家庭面、就醫可近性等層面上,是否有可改善或避免的因素者,始作為第三優先考量。

逐案討論之個案名單決定後,建議於會議召開前一個月函文通知各與會單位,以利各單位準備會議資料。

關於跨轄區討論個案之資料蒐集針對籍在人不在,或跨縣市死亡之個案,不應排除於個案討論會議之外。
不論個案實際居住地為何,應由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辦理討論會議,並由與死亡個案或其家人實際接觸或經手案件處理的單位協助蒐集個案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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